(一)个人养犬 1、养犬人是本市常住户口 2、实际养犬地四户以上周边邻居签字和居委会、派出所盖章同意,境外人员申请养犬的,经居住地物业部门同意; 3、经畜牧兽医部门犬类防疫和健康检查合格。 4、居民独户出入、居住面积为市区人均居住面积两倍以上的; 5、符合“只准饲养一条观赏犬”的规定; 6、农村居民中属有证狩猎户、副业生产专业户、独居户的; 7、申请人系境外人员的,须因在沪留学、务工、经商并在沪停留时间一年以上。 8、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 9、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二)单位养犬 1、确因警卫、表演需要 2、经畜牧兽医部门犬类防疫和健康检查合格 3、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 4、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二、申办手续
1、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书面申请领取《饲养犬类申请表》; 2、按《饲养犬类申请表》内容如实填写,交所在地派出所(警察署)初审后,报治安支(大)队; 3、要提供足以证明犬只正常来源的凭证。
三、办理程序
公安治安部门接到《饲养犬类申请表》和报送的有关材料后,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其《犬类准养证》,对需购犬的,发给其购犬证明。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市物价局沪价行(1997)第286号和市财政局沪财综(1997)第046号《关于核定本市犬类管理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规定: 1、限制养犬区域(内环线内及黄浦、静安、南市、卢湾的全部地区和浦东新区的沿江地区),每犬每年2000元; 2、控制养犬区域(内环线外的杨浦、虹口、闸北、普陀、长宁、徐汇区,浦东新区,郊区(县)的街道,城镇及在农村地区新开发的新村园区、别墅)每犬每年1000元; 3、农村地区(上述一、二款规定范围外的地区),每犬每年100元。
五、办理依据
《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