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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警方公布23种城区禁养烈性犬名单
中国宠物资讯网 www.wwpet.com  发布:2006-4-29 8:33:06  浏览:
红网4月28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龙 涛 通讯员 吴 庠 向 波 刘 庆) “严禁在城区内饲养藏獒、狼狗、中华田园犬等23种烈性犬只。”28日,长沙市公安局通过媒体发布信息,就城市养犬的有关要求作出了规定.

  从5月1日起,《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正式实施。由公安部门负责城市养犬的管理,市民饲养犬必须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

  有免疫证的犬只可领犬牌

  为加强城市养犬管理,保证公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禁止在长沙市城区饲养23种烈性犬、大型犬和斗犬,如藏獒、狼狗、中华田园犬等。

  长沙警方提醒广大市民:已饲养上列犬种的养犬者请于5月30日前自行妥善处理,逾期公安机关将予以捕杀。

  长沙警方提醒市民注意,《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实施前已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领取养犬许可证的,应在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向住所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换领《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准养犬变更养犬者、养犬者变更住所的,养犬者应在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损失或损毁证、牌标志的,养犬者应在十五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有关手续。办理《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和犬牌暂不收费。

  未领许可证处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没有取得《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暂扣其犬,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佩戴犬牌但无牵领人、无犬链约束的户外犬只,由公安机关予以暂扣(暂扣地点位于长沙市人民西路6号的长沙市公安局违章犬只管理暂扣中心),有牵领人但未佩戴犬牌或牵领人未随身携带该犬只的有效许可证明和免疫证明的户外犬只,由公安机关责令牵领人提供该犬的有效许可证明,并可处200元以下罚款;不能提供的,由公安机关暂扣其犬,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定点免疫单位规定两家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长沙市城市犬只免疫由市动物防疫站统一组织实施。

  市民可带上自己的爱犬到两个定点免疫单位进行免疫:省兽医总站湖南省动物医院,地址:雨花区劳动中路47号,联系电话:5534563 和市动物防疫监督站宠物医院,地址:岳麓区咸嘉湖12号,联系电话:8806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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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养犬证流程

  (一)养犬者申请养犬许可,应携犬向其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提出并申请提交如下资料:

  1、如实填写养犬申请表
  2、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有效犬只免疫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养犬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4、犬只相片(1寸横式全身彩色照片两张)

  (二)公安派出所应在收到养犬者提交的资料十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在十日内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和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应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许可手续,犬只需要进入户外的,应束以犬链,带以口罩,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犬只免疫流程示意图

  (一)养犬者申请犬只免疫证明,应在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申请之前携犬到定点免疫单位接受免疫接种,并提供与养犬许可证配套的犬只照片2张(一寸横式全身彩色照片);

  (二)接种疫苗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临床检查健康;
  2、不在妊娠后期;
  3、出生在45日龄以上;

  (三)犬只必须强制免疫狂犬病疫苗,其他疫苗免疫犬养者可自行选择。犬只免疫后,在超过免疫有效期前必须再次免疫接种疫苗。

  (四)符合以上条件的免疫犬只发给“湖南省动物免疫证(长沙市城区专用)”,并粘贴防伪标签,在照片上加盖钢印。

  注:原已取得“湖南省动物免疫证(长沙市城区专用)”,但未粘贴防伪标识、照片和加盖钢印的,请犬养者于2006年6月1日前携证件及犬只照片到定点免疫单位免费补办有关手续。

  城区内原已取得“湖南省动物狂犬病免疫证”需要办理养犬许可证的,请养犬者于2006年6月1日前携证件及犬只照片到定点免疫单位免费换发“湖南省动物免疫证(长沙市城区专用)”,办理有关手续。

  除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犬只的免疫和犬用疫苗的经营,其所发放的免疫证明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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