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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医院必须远离公共场所
中国宠物资讯网 www.wwpet.com  发布:2007-4-16 10:55:24  浏览:
记者今天从有关部门获悉,《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从6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规定,宠物医院须距学校、幼儿园、医院、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200米以外。新办法还对宠物医院的设施、诊疗技术等做出了详细规定。随着喂养宠物的市民逐渐增多,宠物医院迅速发展,根据市畜牧等部门的统计显示,截至目前,本市动物诊疗机构达200多家,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个人达3000多人。在部分路段,密集的宠物医院已达到了“见缝插针”的程度。由于动物诊疗是一项比较特殊的行业,《办法》对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的条件做了具体规定。今后,开办动物诊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距学校、幼儿园、医院、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200米以外,具有独立通道和上下水管道的非住宅用房等。为加强动物防疫管理,有效控制动物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和传播,《办法》还对宠物医院的设施做出了明确要求,内容包括:有从事动物诊疗所必备的临床检查、治疗、化验、手术、消毒、药品冷藏等仪器设备;有3名以上持有从业合格证书的兽医专业人员,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诊疗。《办法》还规定,宠物医院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病历、处方笺,接诊时上面有主治兽医的签名确认,并保存3年以上备查。经营者不得购买和使用假劣兽药;未经许可,不得购进、保存、使用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和病理组织。另外,动物诊疗经营者兼营宠物、宠物用品、宠物美容、宠物训练和宠物寄养等项目的,其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办法》要求动物诊疗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疫情,对国家规定的一类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烈性传染病擅自进行治疗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疫情扩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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